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582民初895号
原告:张俊生,男,1965年1月3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吉林省金地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张俊生与被告吉林省金地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生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金地鸿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