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执保1703号
申请人: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西林东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7968770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大厦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6727899H。
法定代表人:仲玲,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1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1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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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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