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81民初4188号
原告***,男,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钟楼区。
被告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常州市钟楼区西林东岱镇。
原告***与被告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48万元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银行账户或者不动产、动产,请求查封被告在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文化广场二期工程中的工程款48万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向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有公司)进行了调查,本院询问:“联宇公司在新有公司是否至少有48万元的工程款未支付?”新有公司回答:“从目前工程进度、收款、应付款的情况看,我公司不差欠联宇公司工程款,我公司垫付了几百万的,还有可能超付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保全联宇公司在新有公司的工程款,目前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保全。原告申请保全联宇公司账户或其他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驳回原告要求查封被告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8万元工程款的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