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224号之一
原告:***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N12BQ3B,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九龙新世纪商贸城A-2007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树英,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正,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79687706L,住所地常州市西林东岱镇。
法定代表人:陈书生。
原告***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龚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