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224号
申请人:***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N12BQ3B,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九龙新世纪商贸城A-2007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树英,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正,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79687706L,住所地常州市西林东岱镇。
法定代表人:陈书生。
申请人***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5万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