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206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9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申请人: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西林东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79687706L。
法定代表人:陈书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锦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