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4188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79687706L,住常州市钟楼区西林东岱镇。
法定代表人:陈书生。
原告***与被告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481民初4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存款48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提供了案外人孙顺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苏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在48万元限额内);
二、查封案外人孙顺所有的位于常州市(行政区为常州市新北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常xxx用(xxx)第××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水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