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306民初72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县华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县华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新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原告与被告订立口头协议,为被告的仁轩假日酒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并于2015年9月左右完工,被告出具了完工证明(未交予原告)。工程款总计人民币76225元,原告多次催要没有结果,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622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起诉的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县华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其公司,所以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新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