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6民初1296号
申请人:秦皇岛市宇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宇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秦皇岛市宇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428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秦皇岛市宇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428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