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秦皇岛市宇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6民初712号
原告:秦皇岛市宇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秦皇岛市宇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华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2018年4月12日,原告秦皇岛市宇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秦皇岛市宇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秦皇岛市宇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