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凯谊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法民初字第05740号
原告重庆渝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8号3-17-1、3-17-2、3-17-3,组织机构代码:07369709-9。
法定代表人游桂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龙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10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6242-5。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代理人***,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凯谊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渝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刘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