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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大泽山镇大*家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11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大泽山镇大*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大泽山镇大*家村。

法定代表人:*轶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波,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花,女,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文,女,198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增凤,女,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增波,女,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镜存,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青岛路**。

代表人:李京兵,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岛祥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平旧路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卢宝娥,经理。

上诉人平度市大泽山镇大*家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徐玉华、*文文、*增凤、*增波及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平度供电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祥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7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家村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事故的触电原因没有定论,不能认定导致*某电击死亡的原因,在本案事故前,曾有多名村民下到水中安置水泵,均未出现触电情况,祥瑞公司施工的配电盘没有安装接地设施,一审法院未到现场勘验,涉案水利设施系祥瑞公司违规发包给他人建设完成的,上诉人仅是使用人,也是受害人,没有认定因涉案水泵导致*某触电的结论性认定书,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祥瑞公司承担责任。*某未做到自我安全防护,主动涉险,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自行承担行为后果;*某自身疾病与本案事故也有一定关系。

***、徐玉华、*文文、*增凤、*增波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平度供电公司、祥瑞公司未作陈述。

***、徐玉华、*文文、*增凤、*增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77570.1元。诉讼期间,五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1138127元[死亡赔偿金10351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082.5元、丧葬费34098.5元、处理丧事误工费4750元(95元/人天×10人×5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8日,原告亲属*某用两被告经营管理的水泵灌溉农田,突然身亡,经平度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鉴定,*某死亡原因符合电击死。因水泵漏电致使*某死亡,原、被告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协商未成。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死者*某的母亲,徐玉华系*某之妻,*文文、*增凤、*增波系徐玉华与*某的子女。***共生育四个子女。*某于1958年3月21日出生。2019年5月8日下午,*某与其妻徐玉华到本村南埠二号蓄水池浇自家葡萄,水池内共有五台潜水电泵,其中四台已由其他村民使用,*某准备使用第五台水泵。因水池内蓄水不多,水泵竖放抽水不畅,*某就顺着水池的台阶下到水池里,准备将水泵横放,*某在水里走了几步后就吆喝一声说水里有电,村看水员*升森说:“有电不往外跑,你还往里走,有电早就电到你了。”*某继续向里走,靠近水泵时,*某又吆喝一声说水里有电,接着就倒在水里,*升森急忙将电闸拉下,徐玉华和几个村民下水将*某抬到岸上,并做人工呼吸急救,后“120”接送*某至平度市第三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某当日死亡。2019年5月9日,平度市公安局大泽山派出所委托本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某的死亡原因鉴定,同年6月20日,该技术室做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某符合电击死。另外,检验鉴定书依据的“青岛市尸体解剖中心病理报告单”记载病理诊断: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高血压性心脏病。2019年6月20日,平度市公安局大泽山派出所委托国家泵类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山东)对案发时二号蓄水池内所使用的五台潜水电泵的电动机冷态绝缘电阻、热态绝缘电阻、安全标志、接地措施进行检验,同年7月2日,该中心作出检验报告五份,检验结果为:1.电动机冷态绝缘电阻200MQ,符合技术要求;2.热态绝缘电阻30MQ,符合技术要求;3.潜水电泵贴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形式和颜色符合GB10396-2006中的要求,符合技术要求;4.潜水电泵有接地装置和符合规定的接地标志,接地装置与接地导线有良好的电气连接;插头接地极与接地线未连接。检验结论均为:所检项目中“接地措施”不符合GB10395.8-200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8部分:排灌泵和泵机组》和GB/T25409-2010《小型潜水电泵》。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一、*某被电击死亡,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二、五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客观事物具备分析、判断能力,应当知道水是导电体,应当知道潜水泵工作时涉水接近水泵可能发生触电事故,而*某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某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论案发时水池旁建筑物墙上是否标注“水泵工作期间严禁入水”的警示语,都不能免除*某自身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平度供电公司提交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相对方系平度市大泽山镇大*家村民委员会,大*家村委对合同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因此,该合同的证明力,法院予以确认。高压供用电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10KV04部队线三山东头支线#1325-05杆分界点电源侧属于供电人产权(供电企业产权),分界点电源侧属于供电人产权,分界点负荷侧属于用电人产权,分界点书供电方,双方维护管理责任以产权分界点划分;供用电双方分别对其维护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某电击死亡发生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负荷侧,即供用电设施产权及维护管理责任归属于大*家村委,且根据合同约定供用电双方分别对其维护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五原告要求平度供电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大*家村委提交的平度市大泽山镇人民政府与第三人祥瑞公司签订的2017年度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原告及第三人祥瑞公司不持异议,故该组证据的证明力,法院予以确认。以上证据证实大*家节水灌溉配套项目属于水库移民扶持资金项目,由第三人祥瑞公司承揽建设施工,同时,也证实包括案涉潜水泵在内节水灌溉配套设施所有权及管理使用归属于大*家村委。通过国家泵类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山东)作出检验报告,案发时二号蓄水池内所使用的五台潜水电泵均存在插头接地极与接地线未连接,接地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即五台潜水电泵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某电击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大*家村委对于*某的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祥瑞公司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大*家村委认为祥瑞公司交付的潜水电泵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综上,综合*某、大*家村委的过错及*某身体因素,法院认为,大*家村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自负40%的责任。对于焦点二,关于赔偿标准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山东省区域内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故五原告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1.死亡赔偿金,2019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484元,*某死亡时年龄已满61岁,死亡赔偿金应按19年计算,故死亡赔偿金为1035196元(54484元/年×19年);2.被扶养人生活费,2019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5266元,被扶养人***共生育四个子女,且*某死亡时,***年龄已满82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5年计算,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为44082.5元(35266元/年×5年÷4);3.丧葬费,2018年青岛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8197元,故丧葬费为34098.5元;4.处理丧事误工费,法院酌情认定处理丧事误工费为2375元(95元/人天×5人×5天);5.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某、大*家村委的过错,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并不按照赔偿责任比例计算。综上,上述1至4项,共计1115752元,由大*家村委承担669451.2元。判决:一、平度市大泽山镇大*家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玉华、*文文、*增凤、*增波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处理丧事误工费共计669451.2元;二、平度市大泽山镇大*家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玉华、*文文、*增凤、*增波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徐玉华、*文文、*增凤、*增波对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青岛祥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徐玉华、*文文、*增凤、*增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上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某系电击死亡,生前患有心脏病,导致其触电的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人为上诉人,该水利设施因接地极与接地线未连接,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据此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过错以及*某本身的过错和身体状况,判决上诉人承担60%赔偿责任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认为应由祥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祥瑞公司作为涉案水利设施的施工人,其与上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可依法另行向祥瑞公司主张其权利。

综上所述,平度市大泽山镇大*家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5元,由上诉人平度市大泽山镇大*家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牛珍平

审判员  杨海东

审判员  袁金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小梅

书记员 王 倩

书记员 贾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