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祥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代相召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83民初299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胜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代相召,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代卫兵,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青岛祥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064890206.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平旧路东侧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青岛冬不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T36LR6F,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厦门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代相召、代卫兵、青岛祥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冬不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代相召、代卫兵、青岛祥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冬不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7元,变更诉讼请求后相应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