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祥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代相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86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代相召,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男,195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青岛祥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前朱毛村。
法定代表人:卢宝娥,经理。
被告:青岛冬不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厦门路**。
法定代表人:赵建鸿,经理。
原告***诉被告代相召、被告***、被告青岛祥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冬不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所列的被告名称为“***”,与“代卫兵”名称不符,故原告将“***”列为被告,系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3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新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景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