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43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祥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平旧路东侧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0648902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冬不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厦门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T36LR6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祥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冬不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孟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