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祥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银川房地产管理处与青岛祥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744号 原告:兰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银川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负责人:***,该管理处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祥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银川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青岛祥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