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荣茂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02执1981号
申请执行人:龙荣茂,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郑武贵,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王文利,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
法定代表人:蒙焕承。
申请执行人龙荣茂与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10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和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1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48219.65元及支付迟延期间加倍利息,执行案件受理费7567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贺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向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情况,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经向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情况记录存档。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吴秋香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宇
审 判 员  黄月岸
审 判 员  袁好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莫玉梅
书 记 员  莫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