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1402财保96号
申请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4337894P,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南武二级公路东面龙腾砖厂取土场。
法定代表人:李国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文明,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娇,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199670115M,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蒙焕承,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2515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南宁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账号为45×××53的账户存款1172515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账号为21×××95的账户存款117251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蒙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