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执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M。
法定代表人:蒙焕承,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08213元、利息及申请执行费452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财产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广西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被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