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91民初1709号
原告:歌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1006室)。
法定代表人:姜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雪,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君亿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清新社区金融广场商务中心11座12层1201、1204、1211。
法定代表人:蔡明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南胡住西经济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536号。
法定代表人:戴晓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奇,该合作社职工。
原告歌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君亿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南胡住西经济专业合作社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歌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歌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歌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歌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华兵
人民陪审员 李忠成
人民陪审员 马永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谭 宁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