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君亿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歌尔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君亿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南胡住西经济专业合作社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91民初1709号

原告:歌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1006室)。

法定代表人:姜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雪,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君亿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清新社区金融广场商务中心11座12层1201、1204、1211。

法定代表人:蔡明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南胡住西经济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536号。

法定代表人:戴晓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奇,该合作社职工。

原告歌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君亿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南胡住西经济专业合作社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歌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歌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歌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歌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华兵

人民陪审员  李忠成

人民陪审员  马永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谭 宁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