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2684号
原告: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444123J,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禹山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庆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伟,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代:裔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MA20QF5J03,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201号3楼。
法定代表人:梅保平。
被告: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100014466979Y,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68号。
负责人:卜晓放。
被告:镇江市信息资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100468656937F,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冠城路8号市工人大厦5楼515-2。
负责人:邹明。
原告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镇江市信息资源中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邵洪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玮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