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170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4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郭庆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伟,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诉讼代表人:邵建华,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栋,公司职员。

上诉人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0元,减半收取11565元,由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勇

审判员 季建波

审判员 杨 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