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43***与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1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禹山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郭庆莲,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21)苏1102民初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21)苏1102民初991号民事裁定,并依法裁定指令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依据相关法律只有同时满足相同的事人、相同的标的、相同请求三个条件,才属于重复诉讼。本次主张的诉求是“2012年2月至2015年4月正常上班期间工资”,此工资被上诉人提供的组成: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6800元、保密费200元、证书补贴2500元;而(2020)苏11民终2443号民事判决书诉求:绩效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2019年4-5月工资等,诉请并不相同。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2月至2015年4月工资差额270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曾于2019年9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2月至2019年5月未支付的绩效工资924000元等,事实和理由为,***于2012年2月至2019年5月13日在镇江蓝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班,职务是副总经理兼项目经理,工作期间一直按每月10500元发固定工资,合同规定的绩效考核工资未发,平时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也未发,按照市场行情***每月工资应为21000元,扣除每月已发的10500元后应按每月10500元计算88个月补发绩效工资。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苏11民终24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的该项诉讼请求。***的原诉讼请求以未付绩效工资主张,现以未付工资主张,实质上对应的金额一致,且原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为***正常工作期间每月应发工资为10500元,分两笔转账至***银行工资卡。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此次诉讼请求在原判决中已经处理,构成重复起诉。
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问题在于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诉讼必须满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个条件。本案中,前后两诉的当事人相同,且***在后诉的诉请在前诉的实体审理过程中已实际审查,其在后诉的诉讼请求系否定前诉裁判的结果,故本案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李守斌
审 判 员  朱云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德彦池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