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22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5日,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身份号码×××。
被告: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桤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