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22民初1603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碣阳大街东段99号。
法定代表人:孙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0元,减半收取5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曦
审判员李桤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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