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22民初1603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碣阳大街东段99号。
法定代表人:孙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0元,减半收取5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曦
审判员李桤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