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曦******
人民陪审员*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