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22民初2512号
原告***,医生。
被告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城郊区西王庄五峰山路东侧(市民中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9266612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碣阳大街南侧国土局东侧(建设大厦十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8256080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昌黎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昌黎县碣阳大街东段建设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昌黎县滨海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昌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黎县城乡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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