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6民初2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1号路北D6f区。
被申请人: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任城镇滏阳路15号。
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作出(2018)冀0526财保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锐洋集团东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彩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