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县河头巨顺新型砖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6民初95号
原告: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任城镇滏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彬。
被告:任县河头巨顺新型砖厂,住所地任县经济开发区河头村东。
法定代表人:冯永兰。
原告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县河头巨顺新型砖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冯书合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