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03民初1726号之二
原告: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白云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73027841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邢台市桥东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忆平、尹梅兰,河北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彬,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河北聚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聚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经济开发区吉庄社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320245824G。
法定代表人:王建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任城镇滏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308196687D。
法定代表人:王海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芳、郭沛鑫,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建彬、河北聚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冀0503民初1726号民事裁定,查封河北聚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任县经济开发区润德路西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冀(2019)任县不动产权第0000810号]并冻结王建彬、河北聚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以上查封、冻结价值共计8,557,00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现原告***、河北金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建彬、河北聚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于2019年8月22日达成补充调解协议。本院据上述两份协议已依法出具(2019)冀0503民初172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力。现被告王建彬、河北聚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9月6日按本院(2019)冀0503民初172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约定履行了第二条第一期约定应当履行的还款义务总额,即5,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本院已生效的(2019)冀0503民初172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约定内容,本院应当依法解除对河北聚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任县经济开发区润德路西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冀(2019)任县不动产权第0000810号]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聚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任县经济开发区润德路西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冀(2019)任县不动产权第0000810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会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石树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