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天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48号之一
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司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7W374R。
法定代表人:刘国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慧,系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天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健康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496235W。
法定代表人:房润夏,经理。
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以被告已于2022年2月14日将217608.86元材料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天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天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2.07元、保全费1609元,由原告河南兰考城投沥青混凝土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进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和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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