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7民初3540号
原告: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潘店镇油坊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5317723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乐,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原告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