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727执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封丘县潘店镇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潘店镇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9年2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500000元。我院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8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总对总查控,并与2019年3月16日和2019年5月1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存款、有价证券信息,其名下车辆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截至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8月13日经约谈申请人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代理人***),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新乡市丰昌起重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法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