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2340号之一
原告:鄄城县运通商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梁堂村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310357953H。
法定代表人:宋先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东侧中山路南侧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4452668X4。
法定代表人:陈建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鄄城县运通商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鄄城县运通商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鄄城县运通商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鄄城县运通商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20元,由鄄城县运通商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瑞环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