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保1292号
申请人*****贤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市黛溪街道北外环路南南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GK4PN47。
法定代表人林建成。
被申请人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明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曙光路与长兴路交叉口东南角天安清华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TDJWX5K。
法定代表人陈永恒。
被申请人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东侧中山路南侧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4452668X4。
法定代表人陈建魁。
被申请人***,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人*****贤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明第二分公司、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明第二分公司、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325.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144325.38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贤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明第二分公司、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325.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1242元,由*****贤建材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然
书 记 员 林亚南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