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6民初3135号
原告***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TRLF4XM。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利达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配,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4452668X4。
住所
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东侧中山路南侧**iv>
法定代表人陈建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鄄城银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NEBWW5G。
住所地
住所地鄄城县禹王北路西肖宁街南v>
法定代表人洪守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v>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银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银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鄄城银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谭春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