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357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东侧中山路南侧96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魁,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4452668X4。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菏泽盛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曙光路与长兴路交汇处天安清华苑营销中心二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97802750U。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菏泽天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盛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于202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4元,减半收取计27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