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安玉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峪关锦华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兰州安玉祥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271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锦华置业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兰州安玉祥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交还场院、给付诉讼费3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85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因该场地已由申请执行人实际控制并使用,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嘉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