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1003民初2336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
被告廊坊市亿迈机电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诉被告廊坊市亿迈机电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2016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花栖左岸30-1-1701项目中央空调系统销售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并委托被告安装家用中央空调系统,合同价款总计60000元。2016年6月,原告发现付款时多支付了16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廊坊市亿迈机电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称发现多付款16000元的事实不存在,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花栖左岸30-1-1701项目中央空调系统销售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并委托被告安装家用中央空调系统,合同价款总计60000元,并交付1000元押金。原告购买空调时,在被告店员与该公司合伙人**推荐下,通过扫描店铺内的推销APP加入“大家赚消费返利”平台,通过建设银行廊坊开发区支行账户,将16000元支付给永清县跨行消费亿迈机电有限公司。2016年6月5日,原告通过其民生信用卡账户向被告支付59000元合同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刷卡记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花栖左岸30-1-1701项目中央空调系统销售及安装合同》,合同价款60000元。实际支付中,原告因被告方原因,将合同价款外的16000元转入被告银行账户,被告没有正当理由取得这笔钱,应该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市亿迈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清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