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宁执字第122-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首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项目部经理,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东汉禽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终字第1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依法立案,并于2010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权益。
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则查封、扣留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洁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葛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