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绥化市供排水服务指导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91民初1935号
原告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市供排水服务指导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雁如
法官助理刘卫冬 书记员孙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