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102民初4559号
原告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鲁润公司)与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森林河湾公司)、山东源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发鲁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菊、被告祥泰森林河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胜枚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源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水发鲁润公司与祥泰森林河湾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水发鲁润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工程已过质保期,祥泰森林河湾公司应当返还质保金30000元(310000元×5%+290000元×5%)。祥泰森林河湾公司辩称已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通过水发鲁润公司提交的与祥泰森林河湾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可知,祥泰森林河湾公司对上述质保金予以认可,并表示会尽快支付,该行为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祥泰森林河湾公司虽然对上述录音均不认可,但从通话内容来看,双方对质保金事件明确知晓,可以认定该录音真实发生。对祥泰森林河湾公司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水发鲁润公司要求祥泰森林河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涉案两份合同均约定,经双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及其他争议的,发包人一次性无息结清余款即结算总价款的5%。水发鲁润公司主张自2017年7月17日起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工程竣工至今已近十年时间,祥泰森林河湾公司迟迟不付款给水发鲁润公司造成损失,本院对水发鲁润公司起诉以来的利息予以支持。该利息为: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诉调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水发鲁润公司主张祥泰森林河湾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元,本院认为,祥泰森林河湾公司认可收到10000元,虽然其辩称该款项与本案无关,但该款项为《祥泰?汇东国际中水处理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减少诉累,本院在该案中一并处理,因涉案项目已竣工,祥泰森林河湾公司应当返还水发鲁润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3日,山东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润水务公司)中标祥泰森林河湾中水处理工程项目。2010年1月8日,鲁润水务公司与祥泰森林河湾公司签订《山东祥泰森林河湾中水处理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310000元,一次性包死价。保修期(26个月)满后,经双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及其他争议的,发包人一次性无息结清余款即结算总价款的5%。2011年9月28日,鲁润水务公司中标祥泰汇东国际中水处理设计及施工工程。2011年10月9日,鲁润水务公司与祥泰森林河湾公司签订《祥泰?汇东国际中水处理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90000元,一次性包死价。系统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测、验收通过并结算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保修期(贰年)满后,经双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及其他争议的,发包方一次性无息结清余款。祥泰森林河湾竣工验收日期为2011年9月29日,祥泰汇东国际竣工验收日期为2013年12月14日。2011年12月2日,祥泰森林河湾公司出具收据,鲁润水务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0元。2017年7月17日,水发鲁润公司向祥泰森林河湾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祥泰森林河湾公司支付质保金。祥泰森林河湾公司称未收到该律师函。水发鲁润公司代理人分别于2021年2月1日、3月17日与祥泰森林河湾公司工作人员通话,祥泰森林河湾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正在走流程。 另查明,鲁润水务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更名为水发鲁润公司。
一、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30000元; 二、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闫秋芹
书记员  段雅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