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28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xxx人民医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x人民医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xxx人民医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袁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封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