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5337号
申请人: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伯乐路288-1号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德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3501。
法定代表人:于大卫,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02民初455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30000元及利息;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因山东祥泰森林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勇
审判员 王东
审判员 宁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