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6财保5号
申请人:山东科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RR4FX0P,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席家洼村145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9724104X,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伯乐路288-1号6层603室。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科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6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科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并向法院提供保单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南长青支行营业部账户(账户号:1514********)上的资金3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发鲁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济南历下支行账户(账户号:8112********)上的资金300000元。
以上共计6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山东科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