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169号
申请人:山东安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长彬。
被申请人:山东山冶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东环路与冉子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樊甲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2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