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6执保3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京岸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人和街道人和路财富广场5楼58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岸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做出(2023)鲁1526财保3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京岸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权益、收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安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京岸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权益、收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