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1630号
原告:山东登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泉街道团结路***映城14#-15#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
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
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国际金融中心7#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
原告山东登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安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日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并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登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