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登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安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1630号 原告:山东登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泉街道团结路***映城14#-15#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 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 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国际金融中心7#楼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 原告山东登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安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国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7日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并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登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