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5520号之一
原告:吉安市龙卷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尚德路20号恒大帝景影城商业1-23号。
法定代表人:彭坚,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灿,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闵莎,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权,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奕,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荣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第B区2栋17层1710号。
法定代表人:李落云。
原告吉安市龙卷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荣捷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11月18日,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具票据号码为23014350000092020111877122755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1200430.27元,收款人为被告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1月18日。该汇票先后背书给其他前手。2021年1月28日,该汇票最终背书给原告持有。票据到期后,原告在提示付款期间向承兑人进行了提示付款,被拒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系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长沙荣捷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故本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小晓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凌 蕾
书 记 员 黄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