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执异11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89202536G。
法定代表人:何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飞,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刚,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固镇县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交通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MYDLA7F。
法定代表人:徐善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博,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仪,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固镇县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我司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法院寄送的固镇县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镇众彩农贸市场房产网络询价结果通知书,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价格严重失真,不能作为确认平均价格的基数,该价格比淘宝和京东两家公司高出几十万,可取该两家公司评估价格的平均值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我司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结果等均有异议,该公司应当书面说明或者重新评估,但我司至今未收到任何补正结果材料,若该公司不能补正则其出具的评估价格不能作为参考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现我司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有异议,本案应当以淘宝公司和京东公司出具的结果平均值作为参考价。由于拟处置店面市场行情不佳,处置难度大,请求设置起拍价时下浮30%。
固镇县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其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结果等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法院通知补正和异议审查的范围。
本院经审查查明,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固镇县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皖03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29268900元,扣除固镇县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款金额14728616元(不包含支付给钱伟平个人的1825000元),剩余工程款金额14540284元,由固镇县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2个月之内付清。具体付款时间为:2021年2月8日前支付2000000元;2021年3月2日前支付1600000元;2021年6月2日前支付3600000元;2021年9月2日前支付3600000元;2021年12月2日前付清剩余款项3740284元。如固镇县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及其利息(利息以剩余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配合固镇县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签字、盖章和出具已付工程款达到30%的书面证明。三、本协议签订之后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解封本案保全的固镇县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关于本案保全的六十九套房产,在每批款项支付之后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款项三日内提交解除保全申请,前三期(注:2021年3月2日前的付款为第一期)每次申请解封18套房产,最后一期申请解封15套房产(每期具体解除查封房产的范围由法院确定)。四、本案纠纷(包括本诉和反诉)全部处理完毕,双方相互之间不得再就案涉《安徽省固镇县众彩农贸市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包括工程款、质保金、维修金、利息损失、违约金及工程质量等);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不在本案处理范围。五、本诉案件受理费154780元,减半收取77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2390元,由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390元(已交纳),由固镇县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于2021年3月2日前直接支付给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28554元,减半收取14277元,由固镇县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固镇县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部分义务,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剩余款项本息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2022)皖03执31号开始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已经查封的固镇县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固镇众彩农贸市场房产进行评估和拍卖,2022年5月25日,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固镇县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同意以网络询价的方式确定拍卖参考价。本院通过网络平台询价,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标的房产给出评估价格,本院告知双方将以三家网络平台价格的平均值作为确定拍卖的参考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该条规定的情形系针对人民法院采用委托评估方式形成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案系网络询价,并不属于该情形,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结果提出异议,与本案事实和上述法律规定均不符,依法不予支持。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价格严重失真,不能作为确认平均价格的基数,应当以淘宝和京东两家公司评估价格的平均值作为财产处置参考价,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只有当部分网络询价报告存在该规定第二十二条情形时,人民法院才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系指:(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但本案中异议人既未以上述理由提出异议,更未举证证实有上述情形的存在,故本院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于法有据。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拟处置店面市场行情不佳,处置难度大,请求设置起拍价时下浮30%,属于对后续执行过程中设置起拍价的意见,可以在执行机构征询意见时发表。
综上所述,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泰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顾咏君
审判员 吴公礼
审判员 胡玉巧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徐 翔